河南平顶山一工人坠楼身亡 施工方私自清理现场

2011年8月12日

来源:大河网

大河网讯 8月7日下午,平顶山市一将要完工的住宅小区工地内,66岁的看场工人陈某坠楼身亡,事故发生后,施工方在没有拨打“120”、“110”和通知家属的情况下,将尸体转移并清理现场,还要求家属必须承认死者系自杀才给予补偿,引起了死者家属的强烈质疑和不满。

工作期间坠楼身亡 现场被私自清理

11日上午,记者在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贸易广场南侧的臻龙旺世住宅小区3号楼下(事故现场)看到,该楼的下水管道上、楼前的水泥地上和旁边的两个液化气罐上,都还能看到少许残留的血迹。

据死者的儿子陈继伟介绍,其父亲陈廷遂今年66岁,是一名退休工人, 2010年5月份经人介绍到该工地从事看场工作,由于父亲身体一向很健康,加上工地距离自家居住的小区只有几百米远,家人就同意了。7日下午7时许,家人接到工地施工方一领导的通知称,父亲在工地上坠楼身亡了。随后家人在施工方一赵姓领导的引领下,在距离工地两公里左右的一个仓库内看到,父亲已经被装进一个水晶棺内。家人询问死因及相关情况时,赵姓领导称当天1时许有人听到扑通一声响后,发现人从楼上掉了下来,由于人都死了,也没有拨打“120”和“110”,现场也已被清理干净了。

听说施工方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就将尸体转移,而且将现场清理干净了,家属们十分气愤,随即拨打“110”进行报警。随后,高新区派出所民警赶到了停尸现场,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现在施工方说我们想得到赔偿,前提是我们必须认可我父亲是自杀的,不属于工伤事故,然后公司出于同情我们的情况下全额负责丧葬费,然后给予3—5万元的一次性补偿。他们在发现我父亲坠楼后没有拨打120进行抢救,没有拨打110报警的情况下私自转移尸体,清理事故现场,现在又说我父亲是自杀,他们这不是要逃避政府部门的处理而在草菅人命吗?”陈继伟气愤地说。

死者的女儿也表示了自己的质疑:“我父亲明明是在上班期间出现的意外,他们公司不但不承认我父亲是工伤,竟然还要我们承认我父亲是自杀跳的楼,我父亲这不是“被自杀”吗?”

施工方称转移尸体是担心影响楼盘销售

据了解,臻龙旺世住宅小区是由河南臻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平顶山市盛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

11日下午2时许,记者见到了平顶山市盛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全权代表赵振卿,赵说:“我是当天3时许才接到公司的通知说老陈坠楼身亡的消息,由于公司工作人员没有经验,当时尸体已经被装进水晶棺了,现场也进行了清理。由于不知道死者的家庭住址和电话,几经周折,所以导致7时许才通知到死者的家人。事后经公司了解,当天死者曾经有喝酒的情况。”

记者随后又致电该公司项目部经理郭子杰,询问当时出事时的情况和公司为何私自转移尸体清理现场,郭经理坦言,知道死者从楼上摔下来的消息时是当天下午将近两点,当时现场情景十分惨,死者的头都快摔没有了,我们看人既然死了,加上当时有人来工地看房购房,我们怕开发商不愿意,就联系来了一个水晶棺,将人装进水晶棺送到了仓库,并将事故现场清理干净。

针对此事故是否向政府职能部门上报,赵振卿称因警方已介入调查,所以不需要再向别的政府部门汇报。

记者从当地警方获悉,经初步调查了解,排除了死者被他杀的可能,死因可能系失足坠楼或自杀。

律师点评:

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高守伟律师:陈老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意外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其家属有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赔偿。具体赔偿数额,用人单位和死者家属可以协商解决。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不同意赔偿,其家属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申请不被受理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及时地逐级上报事故,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瞒报事故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有二者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时运斌 蔡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