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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重庆8月1日电 记者徐伟 通讯员杨枫 杜伟伟 众所周知,怀孕对女性的身心来说都是一种挑战,怀孕的女性需要细心的照料以保持身心的健康。因此,孕妇休假是理所当然的。可是,在重庆却有一位周女士因为怀孕休假遭到公司的强退。日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重庆一家食品公司向原告周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8900元、支付失业保险赔偿金5130元。
2005年12月周女士进入重庆一家食品公司人事部工作,工作期间也与公司签订了劳工合同,但是,后来国家出台《劳动合同法》,公司为了规避一些义务,要求大部分员工包括周女士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工合同。但是周女士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都没改变。
2009年5月初,周女士在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公司得知周女士怀孕之后就找她谈话,要求周女士去重庆北碚区一公司的办公地点上班,不去则视为自动离职。周女士没有同意,一直工作到11日。
12日,周女士上班时发现自己的职位已经被公司员工李某代替,不再为她安排职位。她随即找公司副总白某质问,白某回答:“反正公司就是这样的安排,如果你有什么不满,可以去打官司。”
14日上午,周女士向公司请了假之后去医院进行产检,体检后,医生说发现周女士有先兆流产症状,建议保胎修养14天。然而下午,周女士接到签订劳工合同的公司的履职通知,要求她去新的办公地点上班,逾期视为自动离职。
15日,周女士找到公司人事总监询问,总监回答:“你没去上班,已经自动离职了。”随后,周女士的工资也被停发,社保也因自动离职无法领取。周女士万分无奈,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原告与上面提到的两家公司哪一家有劳动关系才是案件的焦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两个重要标志即劳动者付出实质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和对劳动者的劳动进行管理,本案中原告虽与另外一家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只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方面,是否实际履行才是其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