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应有保护自己的途径

2009年10月1日

作者:李志艳 ^ 来源:2009秋季刊NO.43

长期以来,我们把保护工人利益希望寄托于政府,比如呼吁政府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出台《劳动合同法》等,但现实结果往往差强人意。于是,我们转而寄托于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希望他们督促供应商改善劳工条件,从而承担起保护供应链中的工人的责任。不过最近的一些案例显示,这种方法的效果也不理想。

两个迪斯尼故事

其一是新近发生的事。2009年4月,东莞耀华文具纸品厂17岁的工人刘攀被发生故障的机器吞噬了年轻的生命。稽查人员在调查事故时发现,耀华厂不仅存在一系列违反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行为,而且刘攀进厂时年仅15岁,低于法定最低工作年龄。由于耀华厂是迪斯尼的供应商,很快,一家海外组织开始向迪斯尼施加压力,要求它改善工厂审核制度,杜绝童工,给工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但迪斯尼的反应却是声明耀华厂不符合它的采购商准则,因此决定停止向该厂下新订单。这一结果始料未及,而且势必对工人更为不利,于是中国劳工观察只得继续向迪斯尼施压,要求迪斯尼继续与耀华厂合作。

第二个故事发生在三年前。2006年9月10日,香港大学师生监察无良企业行动(SACOM)发布《继续寻找米奇的良心 II》,指出迪斯尼的一家供应商深圳煌星厂存在严重的劳工问题。迪斯尼很快聘请了第三方审核组织Verite进行验厂,并要求煌星厂限期整改。但煌星厂却认为标准太高,拒绝整改。迪斯尼随后中止了与煌星厂的订单关系。2007年1月31日,煌星厂宣布倒闭,次日,数百名工人走上街头,游行示威,堵住了深惠路的主干道。事情发展到这一局面显然违背了SACOM的初衷。2月6日,SACOM发出抗议,称迪斯尼应为煌星厂的倒闭负全责。

在这两个故事中,两家NGO都把矛头指向迪斯尼,而不是指向发生问题的供应商工厂。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其他大型跨国品牌商身上,如沃尔玛、耐克、阿迪达斯、可口可乐、戴尔、诺基亚等。当它们的供应商出现劳工等问题时,NGO的做法往往是对跨国公司施加压力,要求其对供应商的劳工状况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并纠正供应商存在的不符合法律和劳工标准的行为,如果供应商不能达到要求,则应帮助它逐步改善,而且——最重要的是——即使在最恶劣的情况下,都不应终止合作,置工人于不管不顾。

这已经成为很多劳工NGO的主流工作方式。随着全球化的兴起,跨国企业越来越成为NGO的倡导和监督对象。不管NGO对企业的态度如何,即使如中国劳工观察和SACOM那样的对立立场,其实都暗含着一个含义,那就是:跨国企业应该而且有能力对供应商的工人负责。

但事实上是这样吗?

为什么跨国企业要负责

在上述两个故事中,违规的分别是耀华厂和煌星厂,但是为什么要迪斯尼负责呢?如果是因为耀华厂和煌星厂是迪斯尼的供应商,那么为什么采购商要对供应商的违规行为负责呢?

第一种解释来自对供应链利润分配的观察。很多NGO组织的研究表明,跨国企业和品牌商富可敌国,每年赚取的利润数以百亿计,但遍布全球各地为其提供生产的供应商和分包商,则在激烈的竞争中苟延残喘,数以亿计工人的生计和健康则更难得到起码的保障。本着利润越大、责任越大的原则,跨国企业应该承担起保护工人权益的责任。

关于分配正义的观察十分深刻,被很多NGO所认同,进而引发出公平贸易等具体的行动倡议。然而,必须说明的是,“利润越大”并不能直接推演出“责任越大”。另外,跨国企业一般都有数以千百计的供应商,而供应商复有供应商,或复有分包商,分配正义的逻辑不能解决跨国企业应为哪些供应商负责的问题,因此缺乏一定的操作性。

这就引出了第二个解释,即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在“跨国企业指导方针”使用的“投资关系”认定。在指导方针的细则中,OECD把供应链责任的基础建立在“投资关系”上,也就是说,如果跨国企业与供应商存在重大投资关系,或者某家供应商的大部分业务都是提供给一家跨国企业,跨国企业可以对供应商施加实质性影响,即被认定为存在类似于投资的关系,那么这家供应商就相当于跨国企业的控股子公司。跨国企业对此类供应商负责,实际上等同于与对自己子公司负责。

“投资关系”的分析逻辑上比较合理,而且界定了供应链责任的边界。如此一来,跨国企业是否需要对某家供应商负责,只需要依据“投资关系”认定的标准做判断即可。

在耀华厂的案例中,迪斯尼曾申辩说,耀华厂只有5%~15%的产品提供给迪斯尼,如果情况属实,而且迪斯尼对耀华确无实质性影响能力,那么此项申辩则可以被接受。

尽管在原则上,跨国企业应该承担供应链责任,这一点也逐渐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界的共识,然而,在操作上,我们不能笼统地呼吁跨国企业为供应商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某些情况下,把板子打到跨国企业身上并不合适。只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才能明确哪些是跨国企业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才能借助法律和国际约法的力量,去改变跨国企业的行为。

审核失灵

在消费者和倡导组织的督促下,很多跨国企业逐步建立起履行供应链责任的框架,框架的核心内容就是审核,也称验厂或社会审计。截至目前,审核是惟一的跨国企业可以操作的能够快速影响大量供应商的工作方法。因此,审核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跨国企业能否把供应链责任的重担实实在在地承担起来。

所谓审核,是指采购商制定一个供应商行为守则,一般内容都十分详细,大多数都是和工作场所、工资、工时、职业健康与安全等有关的条款,采购商派自己的审核人员或者聘请审核公司,按条款内容逐条检查采购商是否符合标准,如果不符合标准,则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最为严重者可以取消订单,并以此作为督促供应商改善劳工条件的手段。

在20世纪90年代,当SA8000等标准传入我国时,很多出口外贸企业明显感受到了审核的压力,并惊呼之为“贸易壁垒”。而如今,十多年过去了,企业们对审核已经多见不怪了,但劳工状况依然不容乐观。可见,审核作为一种工作方式,对于改善工人状况的作用并不大。

当然不可否认,审核也能改善部分工厂的状况,尤其是在硬件方面。由于审核往往都要求审核员到工作场所做现场检查,因此比较容易发现工厂存在的明显的安全隐患,尽责的审核员一般会告知管理层,并提出整改意见。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不少加工企业一年要接受很多次审核,轮番地现场检查,比较有力地降低了工厂的安全隐患。

但是在比较关键的方面,如工资、工时等方面,审核的作用就非常有限了。工厂主非常忌讳谈论工资和工时问题,因此很多审核员在审核时都避免就这些问题与工厂主发生冲突。至于工会和集体谈判权等,审核更难有作为了。

因此审核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职业安全与健康等表层上,没能深入到关系工人福利和权利的实质层面。而审核业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让它即使在表层效果上也常常大打折扣。

审核作为一个行业,一直没有形成以“诚信”为基础的竞争规则,在竞争中胜出的往往是那些标准更低、操作更不规范的审核公司,出现了典型的“劣胜优汰”的局面。很多审核公司验厂前会提前发出通知,从而让工厂有时间伪造虚假的工资、工时和合同资料;有些审核员向工厂索贿,出具虚假报告,有关这类腐败的现象常见诸报端;有的审核公司甚至向工厂提供如何蒙混过关的咨询。随着审核业竞争加剧,审核业务的收费越来越低,更加加速了审核业对诚信的偏离。

耀华厂据称出事前接受过三次迪斯尼的审核,但刘攀的童工身份以及后来暴露出的严重问题,都没能被发现。审核失灵,由此可见一斑。

很多机构认为,审核失灵实乃跨国企业有意为之,审核只不过是跨国企业蒙蔽消费者的工具。著名劳工组织“净衣运动”在其研究报告《欲速则不达》中就持有此论。中国劳工观察和SACOM也认为迪斯尼的审核程序仍需进一步改进。但,我想补充说明的是,审核存在的系统性的难题,仅凭跨国企业一己之力,恐怕难有实质性的改进,尤其是在中国。

工人角色的缺失

审核的系统性难题是, 在参与审核的行为主体中, 缺少一个真正有动力去改进劳工状况的角色。

通常的审核行为中有三个主体,跨国企业、供应商和审核公司。其中,跨国企业开展审核的原因是为了应对来自消费者的压力。虽然跨国企业是供应商行为守则的制定者,又是审核发起方,但在采购时,跨国企业首要的考量因素仍是质量、价格、供货时间等因素,在劳工方面常常只要能够应对消费者的质疑即可。

供应商接受审核的惟一动力来自于跨国企业的压力。跨国企业在供应链中处于主导地位,审核又是和订单联系在一起,如果审核不通过,则可能面临被取消订单的处罚。因此,供应商关心的是能否通过审核,而不是改善工人的条件。

至于审核公司,其核心目标是赚取利润。如果在操作中真的拿行为守则的高标准去衡量每一个工厂,恐怕无论是跨国企业还是供应商都不会高兴。如果审核的付费方是供应商,那么审核公司就更不会为难工厂了。

在整个审核环节中,工人在哪里?这是一个奇怪的悖论:工人的福祉被当作审核的目的所在,但他们却在审核过程中处于失声状态,没有参与的空间和渠道,没有表达诉求的机会,偶尔充当被访谈的对象,也只是背诵事先准备好的答案。

在整个审核环节中,并没有一个主体真正关心工人的利益。因此,如果真要提高审核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必须让工人参与进来,并且扮演重要角色,否则审核就会在跨国企业、供应商和审核公司的共同默许下,演变成敷衍消费者的工具。

让工人自己保护自己

很多劳工工作者往往忽略了这一点:工人最了解自己的权益和需求。当工厂出问题的时候,最了解情况的是一线的工人,而不是远在千里之外的跨国企业,或者是一年造访一次的审核员。

但是工人缺乏表达自身权益的渠道。向管理层提,会被当作挑刺的员工开除掉;向工会提,工会常常站在工厂主一边;向政府提,政策和法规多偏向于企业;通过审核员向跨国企业提,审核又失灵,跨国企业也并无动力保护工人。单个的工人既无能力也不敢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耀华厂的刘攀并不是非死不可,如果我们假设耀华厂有一个独立工会——有别于通常的工厂主牵头的工会,而是工人自己组建的机构,那么刘攀可以早早地向工会反映机械故障,也可以通过工会与工厂交涉,让工厂改善操作安全状况。同样,煌星厂的劳工问题也不必非要等SACOM前来调研、曝光、抗议,最后走上工厂破产工人失业的最坏结局,而可以由工人通过工会自行与企业就劳动条件进行协商。但是,遗憾的是,现在国内绝大部分工厂都没有独立工会,工人在与资本的博弈之中,只能接受低廉的工资,忍受恶劣的工作条件,成为现代化进程中的牺牲品。

因此保护工人权益的关键,是要赋予工人自己保护自己、为自己谋求福利的渠道和权利。一味责求跨国企业加强或改善劳工审核并非正途。这么说,并不是为跨国企业卸责,而是说,跨国企业不可能成为保护劳工的首要主体,它们缺乏动力,也应付不了层出不穷的审核失灵问题。如果没有工人作为一个有力量的主体出现,不管什么方式的供应链责任工作,无论是祈求政府还是要求跨国企业,最终都不免走向异化,最终失灵。

综上所述,NGO督促跨国企业保护供应链中的工人,而如果要跨国企业的保护真起作用,则需要工人有能力自己保护自己。因此,与其倡导跨国企业履行供应链责任,不如倡导工人应有保护自己的途径。

(本文作者系社会资源研究所所长)